9月4日,沈阳市房产局印发《沈阳市城中村改造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(试行)》的通知。
其中,通知明确,房票票面金额按照下列方式计算:
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的,房票票面金额=征收区域周边普通商品住宅房屋市场评估单价×补偿面积。其中,评估单价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,补偿面积以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认定为准。
征收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的,房票票面金额=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。
搬家费、过渡期补助费、搬迁奖励费、房票奖励、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不计入房票票面金额。
房票奖励实行足用有奖,分时计奖原则。
被征收人自房票发放之日起,能够足额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并办理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网签备案手续的,按以下标准奖励:
三个月内使用的,给予房票票面金额10%的房票安置奖励;六个月内使用的,给予房票票面金额5%的房票安置奖励;超出六个月使用或未足额使用的,不予奖励。房票使用日期以签订《商品房认购书》日期为准。
房票奖励金额不可提现,不计利息,可以用于支付购房款。房票奖励金额应当纳入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成本。
通知强调,房票有效期十二个月,自发放之日起计算。房票不得转让、抵押、质押、套现,不可退还,不计利息。
房票使用金额不得低于房票票面金额的90%。被征收人足额使用房票的,房票使用金额包含房票票面金额和房票奖励金额。
被征收人使用房票支付购房款金额达到票面金额90%的,购房后的房票票面余额可以提取现金。提现金额=房票票面金额-房票使用金额。
被征收人持房票购买多套商品房的,房票可以分割使用,统一结算购房款;被征收人持有多张房票的,也可以合并使用。房票分割或者合并使用的,房票奖励金额按照房票使用日期分别计算,统一兑付。
被征收人可以持房票在房源超市内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(配偶、父母、子女)支付购房款。
被征收人主动放弃或者期限届满未实际使用房票的,不再另行支付过渡期补助费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被征收人提供安置房源供其选择,予以实物安置。